【忘言山房】为村民封锁雅园“叫好” |盛洪

雅园位置

前些日子,6月10日,在《国际财经网》上看到一篇题为“疫情防控已降级,我们却被限制了自由”的文章,是说在北京疫情防控降到三级时,雅园小区却被附近村民封锁,不许出入,不由得对这种公然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很是愤怒。据说这种情况持续到了今天。然而,作为一个倾向于看到杯子里有半杯水的人来说,这里面也包含了一些积极因素。

雅园是一个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的城郊社区,距离怀柔水库不远。我听说雅园早在2009年就被法院判决为“违章建筑”,但业主们不服并上诉,但他们的上诉迟迟不被受理。我并不清楚雅园被判“违建”的具体细节,但从法律程序上看,这相当于有关“违建”认定的司法程序还没有走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当被行政机关宣布为“违章建筑”后,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自行拆除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得到法院同意后才能强拆。这显然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过一系列法律正当程序,最终判定当事人败诉后,行政机关才能在法院同意下强拆。雅园显然还没有到达这一状态,因为上诉程序还未展开,因而根据法律它不能被强拆。

实际上,被强拆的大多数房屋都没有走完这一司法过程,有的甚至还没有开始就被强拆了。例如青岛的涵碧楼,就是在被告知的第二天被强拆了。非法强拆不仅指被强拆的建筑是合法的,却被行政机关诬为“非法”;而且其强拆过程也是非法的。例如前几天看到了不少非法强拆行为的视频,其中有6月11日河北野三坡山水醉的居民安装电动铁门时,当地公安局竟出动了7~8个警察企图干预,并想抢走铁门。山水醉小区是一个办理了所有法律手续的别墅区,4月21日当地政府硬说它是“违建”,其理由是“当时合法,现在不符合规划”,已被全国笑掉了大牙,山水醉小区也被全国关注。现在当地政府又动用警察来破坏业主们的维权,更适用相关的《国务院紧急通知》,“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在《山水有话说》公号的一篇文章(2020)中,列举了若干法律条款来说明警察的这次行为是非法的,其中《警察法》第22条和《刑法》第245条最为贴切。前者是说,“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后者是说,“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非法搜查尚且不可,非法抢夺居民社区的防护设施就更是犯罪行为。而这两个法条中提到的“住宅,住所或场所”,显然适用于居民社区,因为社区内土地产权(含使用权)属于业主们共同所有,如果侵犯,就是侵犯私人领域。《刑法》给出了违反这一法律的惩罚,并强调“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据说,警察还是撤了,铁门最终安装上了。这说明虽然居民们手无寸铁,但宪法和法律还是有心理震慑力量。

在一段视频中,我看到在北京昌平区延寿镇,有几十个身穿黑衣的人要闯进某小区,居民们问他们是什么人,回答是“镇政府的”;再让他们出示证件,他们拒不出示,也不报出姓名,却说可以报警。他们虽然态度蛮横,却也反映了他们的心虚。首先既然是镇政府的人,并且理直气壮地要强拆“违建”,最正常的作法就是镇政府的领导人带队到强拆现场,亮明身份,并出示法院强拆裁决。然而他们正如我在给中共怀柔区委书记戴彬彬写信时所形容的那样,是“躲在办公室里以政府名义遥控前方强拆人员的懦夫。”他们怕什么?他们并不怕被强拆居民的反抗,因为这些居民手无寸铁,他们其实是怕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只是道德谴责。然而正因这种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隐名埋姓”,才使恶行得以通行。因为一旦发现捅了漏子或上级改变主意,他们就可把责任推到“临时工”身上。但现在这一招越来越不灵了。因为公民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觉醒,他们知道不是说一声“镇政府的”就有合法权力侵犯公民权利,且如果政府不阻止这些人的非法行为,在法律上它就要承担责任。

还有一点也要强调,这就是政府雇佣保安公司或拆迁公司的人进行非法强拆也是非法的。因为如果强拆不是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在司法过程没有结束之前就强拆,就是非法行为。一个商业合约,如果是就非法行为的约定就是非法合约,就如同“雇凶杀人的合约是非法的”一样。再者,政府的财政预算是用于政府履行其正当职责的,如果这些钱是用于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府职责的,就不仅是违反《宪法》而滥用公权,而且是违反了《预算法》。其第27条规定了财政支出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其中没有强拆支出,而“其它支出”显然是指符合宪法原则的暂不能罗列的支出,不可能包括违反宪法的强拆支出。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第93条)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第95条),都要受到严厉惩罚。

再回到怀柔雅园被附近村民封锁的事情上来。当雅园居民问村委会书记凭什么限制他们的进出时,回答是“村民自治”。从积极的角度看,这是什么意思呢?第一,村民不是警察,所以不存在警察介入强拆的问题;第二,村民也不是保安公司或拆迁公司人员,所以也不存在政府违反《预算法》花钱雇人强拆;第三,“村民自治”意味着这只是村民自己的意愿,而不是镇政府命令或指使的,因而也没有政府工作人员违法的嫌疑。这不正说明,该镇政府很懂得宪法和法律,不愿以身试法,但又不能不执行上级的命令,所以暗中撺掇村民封锁雅园,或者可能掏钱以村的名义雇人封锁。如此一来,政府官员们似乎安全了,他们既没有动用警察介入强拆,也没有滥用财政资金雇佣人员进行非法行动。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这反映了在中国大陆,不仅公民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在觉醒,政府官员的宪法意识和权利意识也在提升,反而是值得肯定和赞赏的。

实际上,这不是一种偶然出现的现象。从中国大陆的总体来看,这种现象普遍存在。那种在非法强拆中凶神恶煞和不可一世的态度,在政府的网站上是看不到的。从国务院的网站,到北京市政府的网站,都没有所谓“大规模拆违”的政府政策或指令;在怀柔区政府的网站,河北涞水县政府的网站,我们也看不到它们似乎强力推行的非法强拆的影子;即使是非法强拆最严重的昌平区政府网站,也看不到它把香堂文化新村等作为重点强拆对象的信息;它已经强拆了多个城郊社区,包括鳌山国际小区,半山云居小区,童话山庄小区,欧北木屋小区,都没有作为它的政绩在网上炫耀。该网站还表扬了一位基层强拆人员,而那个对该区非法强拆“贡献”最大的人却谦逊地隐在幕后。这只能说明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都意识到了这种大规模强拆是违宪非法的,是羞于启齿的。这不是一件好事吗?有人可能会斥之为“伪善”。然而记得秦晖先生曾说,“伪善”比“伪恶”好,因为伪善意味着知道羞耻,就有可能有朝一日改恶从善。

直到今天,我们看到参与非法强拆的政府部门只是“埋头苦干”,并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或合理的。他们经常对业主的质问答非所问;遇到不能解释的时候就耍赖,既不讲法,也不讲理。如有业主说,如果是违建,你去惩罚开发商,为什么要伤害我们;官员回答说,你去找开发商要钱去,等等,这显然违反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民法原则。我从十多年前就开始写批判非法强拆的文章,到现在我没看到一篇严肃批判我的文章。所谓“违建”之说,我在“此心安处是吾乡”和“警惕计划经济在土地领域中借尸还魂”等文章中作了全面批判,我还在等着有人与我论战呢。而所谓 “环保”之说,更经不起辩驳。因为环境与人居并不对立,那些以“环保”的名义强拆所创造的不是“绿水青山”,而是废墟山。找遍全网,我们也看不到一篇为非法强拆辩护的理论文章。这说明,非法强拆不仅违宪非法,而且没有经济合理性和社会合理性。

非法强拆者没有理论,没有信仰,没有思想,没有正义感,没有职业自豪感。他们的行动如同僵尸,如果不是为了向上“表忠心”的话,就没有合理解释。甚至在他们声称忠诚的执政党那里,在它的领导人那里,他们的行为也是遭到谴责和唾弃的。例如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就强调“依宪治国”,“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违法行使权力”,要“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习近平说,“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李克强说,“有些地方政府的某些行为不好,新官不理旧账,换了一个官,过去的合同就不算了,政贵有恒,你不能把合同当废纸,对此我们是坚决制止的,而且要予以处罚。”即使是主张“阶级斗争”的理论,也只是要求重新分配财富,没有听说要摧毁财富。

实际上,长年进行非法强拆的地方官员都有深深的“道德自卑感”,只是羞于公开承认。但这会从他们的行为中暴露出来。他们的行为总有点儿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他们不敢与被威胁强拆的公民当面对话,不敢直视被强拆者的眼睛。他们若想“成功地”非法强拆,就一定要调动起人性中最卑劣的部分,采取欺,骗,赖,吓,装,瞒,断,逼,趁,袭,和诛连等手段。如果不是参与非法强拆,他们也许永远也想象不到他们自己会如此卑鄙。推行非法强拆的政府部门只有一个“优势”,就是它们占据着和支配着公共资源。这些资源本来是公民委托它们保护公民权利用的。所以这一“优势”也不是优势,因为滥用这些公共资源就是违背了公民与政府最初的社会契约,即这些资源用用来保护公民权利的,将它用于侵害公民权利,就违背了最初的契约,从而是违法犯罪,强拆的结果就是最铁的罪证。这其实又是一个劣势。因为违法而不被惩罚的暂时幻象诱使他们滥用公权,不可能不被记录下来。在“终身追责”制度下,这些违法行为早晚会被清算。

当然,“村民封锁雅园”实际上是错的,甚至是犯罪。作为一部分公民是没有任何权力侵害另一部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权的,一旦如此,就犯了“非法拘禁罪”。由此我们也看到,这些有了一点儿宪法和法律意识的政府官员还是很自私的。为了让自己脱罪,竟让村民们冒着犯罪的危险替自己顶罪。实际上,从经济角度看,附近村民也没有理由封锁雅园。雅园作为一个城郊社区,是北京这个特大城市城郊化的一个结果。而城郊化就是要将城市发展和积累的财富向郊区扩散。这不仅会改善到郊区定居的城里人的生活质量,更会大幅度提升郊区本地居民的收入。雅园附近的村民一定受益于雅园带来的商品和服务需求,雅园一旦被强拆,他们会遭受重大损失。村民自治所依据的原理,就是村民们根据自己的利害判断决定村庄的集体行为。封锁雅园显然不是真正的村民意愿,因而也不是真正的“村民自治”。因而,雅园附近村民的正确作法,就是要拒绝镇政府暗中要求的封锁雅园。

那么,既不能动用警察,也不能雇用保安和拆迁人员,还不能要求村民封锁,地方政府该怎样强拆?其实,这正是一个法律体系所要起的作用。因为现在的大规模非法强拆决定本身就没有经过法律正当程序,而只是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因而从程序上就是错的,也一定在实质上是错的。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执行命令,也有为了通过“坚决”执行命令而媚上,就不择手段。这时,如果我们的宪法和法律能够发挥作用,就会对地方政府的错误行为加以限制,使之不能偏离和违背宪法义务,从而就起到了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如果根据宪法和法律,使得一个地方政府不能非法强拆,就是这个社会的巨大胜利,就是法律的胜利,也是公民的胜利。从某种意义上,也是这个不得不强拆的政府的胜利。因为在法律体系约束下,它避免了一个错误。这更是正直的地方官员求之不得的,由于法律体系发挥了作用,使他们避免了做卑劣之事的耻辱,维护了他们的心理健康。

那么,如果一个地方政府认定某建筑就是“违建”,它该怎样做呢?它可以通过法律正当程序,即司法裁决。法律已经赋予被认定“违建”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地方政府及其上级政府就要保证他们的这项权利,这包括不能干预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受理。在复议或诉讼过程,要遵循宪法,保证过程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不能加以干预。最后,当法院裁决,尤其是裁决强拆当局败诉后,该地方政府就要接受。最近看到两个法院裁决政府强拆败诉的案例,一个是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判海淀区政府强拆违法(王才亮,2020),一是山西省高级法院判潞州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刘小红,2020),开了很好的头。这虽然只是在众多非法强拆案例中的极少情况,但却代表着方向。这说明《宪法》规定的“法庭独立审判”的原则终要落实下来,也说明法官们越来越看清强拆的违宪和非法性质。当然,如果经过法庭的公正裁决,认定某建筑就是“非法建筑”,地方官员再去拆迁,就不需要做那些卑劣之事了。

当然,这还不够。如果仅撤销非法强拆的决定,而不惩罚做出这一错误决定的地方官员,就无法阻止非法强拆的普遍泛滥。地方政府官员经常有一个错觉,以为自己打着“政府”的旗号,就可以做普通人做是犯法的事情。其实恰恰相反。例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就是“非法拘禁罪”,而《刑法》中有关“非法拘禁罪”的第23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依照规定从重处罚。”如果一个个人拆了别人的房子,就要以“严重侵犯财产权罪”加以惩罚;如果一个地方政府非法强拆了整个社区的房子,就应该以“滥用公权大规模严重侵犯财产权罪”加以惩罚,罪加两等。在《刑法》中,适用公务员的罪则就有53种,而且同一罪行,对公务员要加重惩罚。这是因为,它使用的不是自己的资源,而是公共资源,这些资源是公民们通过纳税集聚起来,用于保护公民权利的。地方政府如果用公共资源非法强拆公民的房子,就是不当使用公共资源,就是比个别人使用自己的资源犯罪更加更严重的罪行。这是一个重要的法治原则。

中国大陆要走向法治化,最重要的就是要惩罚那些敢于违抗宪法和法律的政府官员。据报道,北京市顺义区水坡艺术区被镇政府威胁强拆,在该区居住的艺术家提起了行政复议并胜诉。但镇政府却对这个行政复议结果弃之不顾,竟执意要在6月18日实施强拆(华艺之等,2020)。这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37条,“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另一件事发生在昌平区流村镇瓦窑小区。一个镇干部模样的人带的一群警察企图在北京疫情升级期间闯入(视频)。这也显然违反了《警察法》,将警察力量用于违反宪法目的的行为上,且蔑视警察不得“参与强制征地拆迁”的国务院《紧急通知》,无视该《通知》“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的规定。在这两个事件中,他们如此嚣张,不仅是向公民炫耀自己有非法强拆的技术能力,而且是向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挑战。对于我们这个社会来说,要么依法惩罚这两起违法事件中的责任人,要么就任凭他们将《行政复议法》,《警察法》和有关非法强拆的《国务院通知》变为废纸。

对于中国大陆的法治化,我们有理由保持乐观。虽然阻力重重,皆因行政官员群体不明他们的长远利益。一个官员犯了小错,就要及时惩戒,否则就会给他们一个错误信号,让他们沿着错误的道路继续滑下去,最终会不可自拔,酿成大祸。司法不公不仅会伤害被不公平对待的人,也会伤害看来暂时占了便宜的人。人间法败坏了,自然法会发挥作用。我们看到多起被强拆者不堪欺凌,杀死强拆者的案例。如2013年的本溪张剑案(宋广辉等,2009),2016年的河北永清县的付金波案(《澎湃新闻》,2017),虽然杀死了强拆者,都只被判“防卫过当”。这已说明我国司法体系承认公民的自力救济,实施强拆者只是白白送了性命。实际上,那些对非法强拆负有法律责任的人,即使没有受到直接惩罚,也实际上受到了惩罚。我在给中共怀柔区委书记戴彬彬的信中说,“违宪非法的强拆不仅使你无法逃脱法律责任,而且在精神上也将被判无期徒刑。”因而,对于这些官员来说,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最好的呵护。如此,他们最终能够理解,法治对于他们就是最安全的环境。

参考文献

《国际财经网》,“疫情防控已降级, 我们却被限制了自由”,2020年6月10日。

《澎湃新闻》,“河北拆迁命案宣判:被拆迁者防卫过当,父亲免刑罚儿子判3年”,2017年6月11日。

《山水有话说》,“山水人家的6.11之夜”,2020年6月13日。

华艺之、徐文书、荆可嘉,“北京顺义水坡艺术区面临强拆 高丽营镇政府被指失信玩变脸”,《栗晓观察》,2020年6月18日。

刘小红,“民众状告政府强拆 山西省高院二审判定政府违法”,《中国新闻网》2020年6月17日。

宋广辉,王晨,“本溪暴力拆迁命案加害人获缓刑”,《中国青年报》,2009年10月19日。

王才亮,“最新胜诉之柝:非法强拆主体的认定”,《王才亮的学术园地》,2020年6月16日。

2020年6月20日于忘言山房

发布者:flourishflood

Economist, Confucian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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